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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甘肃:加强盐业市场管理            【字体:
青海、甘肃:加强盐业市场管理
作者:中盐研究策划部    资料来源:中盐研究策划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3-29

 

为了进一步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加强盐业市场管理,3月8日,青海省盐务管理局、甘肃省盐务管理局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盐业市场秩序的管理规定》(青盐局〔2005〕5号),规定中指出:

为进一步整肃和维护青、甘两省间盐业市场秩序,加强对各类盐产品的依法管理,有效规范运销活动,防止非食用盐冲销食盐市场,确保两省盐业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以氯化钠为主体 (NaCI含量 55%以上)的各类非食用盐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经营活动纳入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生产销售非食用盐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青海省盐务管理局〔2003〕45号、〔2004〕17号和〔2004〕34号文件规定执行,防止非食用盐冲销食盐市场。

三、销售到甘肃省内的非食用盐产品(皮革防腐剂、添加剂)须经甘肃省盐务管理部门同意,由甘肃各级盐业分公司与产地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报两省盐务管理局备案;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分销机构和经销。

四、途经甘肃向其它省份销售的盐产品,购销合同签定后报青海省盐务管理局备案,经青海省盐务局核实后抄送甘肃省盐务局,货运车辆出入甘肃时,由甘肃盐政部门就近指定县局讫章办理确认手续,过境时效为24小时以内。销往甘肃的,入境时按上述要求讫章确认,货运到达后由当地盐务部门负责查验,境内时效为12小时以内。沿途盐政部门可按规定查验,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运输车辆实行一车一证,车证相符同行的制度,所有运输各类非食用盐产品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青海省非食用盐运输凭证规定的路线运行和交货地点卸货.

六、无论是运往甘肃省内或过境车辆,生产厂家在办理发运手续时,随车提供出库单或开据发票,并在运行前将车号、货运吨位、运输路线、收货单位等情况(铁路运输的将铁路货票、领货凭证)以电传或电话方式,提前告知甘肃省盐务管理局盐政处备查。运抵临夏地区的直接告知甘肃省盐务管理局兰州分局。

在《管理规定》中,还公布了青海省盐务局和甘肃省盐务局、兰州盐务分局的相关电话号码(包括手机)和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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