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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海、甘肃:加强盐业市场管理 | |||||
| 作者:中盐研究策划部 资料来源:中盐研究策划部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5-3-29 | |||||
| 为了进一步规范盐业市场秩序,加强盐业市场管理,3月8日,青海省盐务管理局、甘肃省盐务管理局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盐业市场秩序的管理规定》(青盐局〔2005〕5号),规定中指出: 为进一步整肃和维护青、甘两省间盐业市场秩序,加强对各类盐产品的依法管理,有效规范运销活动,防止非食用盐冲销食盐市场,确保两省盐业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以氯化钠为主体 (NaCI含量 55%以上)的各类非食用盐产品,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要求,经营活动纳入各级盐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生产销售非食用盐的生产企业,必须按照青海省盐务管理局〔2003〕45号、〔2004〕17号和〔2004〕34号文件规定执行,防止非食用盐冲销食盐市场。 三、销售到甘肃省内的非食用盐产品(皮革防腐剂、添加剂)须经甘肃省盐务管理部门同意,由甘肃各级盐业分公司与产地生产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并报两省盐务管理局备案;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分销机构和经销。 四、途经甘肃向其它省份销售的盐产品,购销合同签定后报青海省盐务管理局备案,经青海省盐务局核实后抄送甘肃省盐务局,货运车辆出入甘肃时,由甘肃盐政部门就近指定县局讫章办理确认手续,过境时效为24小时以内。销往甘肃的,入境时按上述要求讫章确认,货运到达后由当地盐务部门负责查验,境内时效为12小时以内。沿途盐政部门可按规定查验,违者按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五、运输车辆实行一车一证,车证相符同行的制度,所有运输各类非食用盐产品的车辆必须严格按照“青海省非食用盐运输凭证”规定的路线运行和交货地点卸货. 六、无论是运往甘肃省内或过境车辆,生产厂家在办理发运手续时,随车提供出库单或开据发票,并在运行前将车号、货运吨位、运输路线、收货单位等情况(铁路运输的将铁路货票、领货凭证)以电传或电话方式,提前告知甘肃省盐务管理局盐政处备查。运抵临夏地区的直接告知甘肃省盐务管理局兰州分局。 在《管理规定》中,还公布了青海省盐务局和甘肃省盐务局、兰州盐务分局的相关电话号码(包括手机)和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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