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党委工作 | 盐政管理 | 行政工作 | 政策法规 | 图片新闻 | 信息中心 | 多媒体资料中心 | 产品介绍 | 黔盐论坛 | 企业邮箱 | 
您现在的位置: 贵盐集团 >> 信息中心 >> 资料汇编 >> 行业制度汇编 >> 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贵州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困职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 【字体:
贵州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困职工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作者:贵盐集团    资料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2-6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配合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根据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关于建立高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提供社会互助,以及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和谐社会”的精神。依据《工会法》、《劳动法》、《中国工会职工互助补充保险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充分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相帮助”的优良传统,提高职工生活保障水平,增强企业凝聚力,结合贵盐集团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贵州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贵盐集团特困职工救助基金理事会。贵盐集团特困职工救助基金理事会由贵盐集团工会主办,是具备社会保障性质的企业内部职工互助互济的组织。

第三条   凡贵盐集团所属各分、子公司、经济实体在职的全员劳动合同制职工(包括离、退休、内退职工),均可享受本办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   贵盐集团特困职工救助基金遵循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以盈利为主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贵州盐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特困职工救助基金的组织机构:贵盐集团特困职工救助基金理事会、贵盐集团特困职工救助基金理事会办公室。   

第六条   贵盐集团特困职工救助基金理事会是本基金会常设机构,组成人员由集团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组成人员:

理事长:集团工会主席。

常务副理事长:集团组织人事部长、集团资产财务部长、贵阳市分公司工会主席、遵义市公司工会主席、安顺市公司工会主席、黔南公司工会主席、黔东南公司工会主席、毕节公司工会主席、黔西南公司工会主席、铜仁公司工会主席、六盘水公司工会主席。

理事:集团纪检监察室主任、集团企管审计部长、集团办公室主任、集团工会副主席、集团劳资部部长、集团工会办公室主任。

理事会下设办公室,理事会办公室与集团工会办公室合署办公,集团工会办公室主任兼任理事会办公室主任。其职责:

1、负责草拟本基金理事会的各项管理细则,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收集整理基层基金理事分会对集团基金理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并及时报告;

2、负责审查各类特困职工救助的报告以及审批;

3、受理职工反映的问题,并及时处理;

4、认真做好基础工作,建立健全各类台账;

5、负责起草向职工代表大会关于基金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6、每半年向基金理事会报告一次基金动向、使用情况,编报基金年度报表;

7、确保基金的安全。

第七条   集团所属九个地级分、子公司要成立特困职工救助基金管理理事分会、理事分会办公室。

各理事分会的工作性质、工作任务与集团特困职工救助基金理事会相对

应。

集团机关以及九个县级分公司特困职工救助基金工作由贵盐集团基金理事

会直接管理。

第八条            各基金理事分会要做好工作,对本部及所属各子公司上报的补

助申请要认真调查核实,逐级上报集团基金理事会。

第三章   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   特困职工救助基金筹集:

1、集团母公司一次性注资人民币10万元;

2、贵阳、遵义、安顺公司各一次性注资人民币3万元;

3、六盘水、铜仁、黔西南、黔南公司各一次性注资人民币2万元;

4、毕节、黔东南公司各一次性注资人民币1万元;

5、经济实体自愿义捐;

6、职工个人自愿义捐;

7、九个县级分公司各一次性注资人民币2000;

8、其它

第十条   特困职工救助基金属贵盐集团全体职工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随意挪用。

第十一条   真诚的欢迎各方有识之士、单位为解决职工特殊困难,积极踊跃地向基金会义捐,集团公司党委将对个人义捐一千元以上,团体义捐五千元以上的个人和单位授予荣誉证书。

第十二条   本基金理事会全权负责基金的安全、完整,确保本基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支付能力。

特困职工救助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委托资产财务部管理。

第十三条   集团特困职工救助基金理事会将每年在全体职工(含离、退休、内退职工)中发起一次义捐活动,所集资金全部注入特困救助资金。

第四章   特困职工救助基金的期限和责任

第十四条   本基金为长期,直至自然消亡为止。

第十五条   集团所有职工(含离、退休、内退职工)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按规定给付救助费:

1、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

(1)职工夫妻双方下岗、内退且子女未成年或是国家统招的在读大学生、大专生;

(2)职工夫妻双方均是独生子女,双方的父母健在且丧失劳动能力(年满六十岁以上)无经济来源,子女未成年或是国家统招的在读大学生、大专生。

2、因意外伤害致残或死亡。

3、因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英勇献身或致残。

4、因病致残或死亡。

5、因公死亡或致残。

6、因重、特、大病(如癌症、白血病等)住院治疗、做手术。

7、职工因保护国家和人民财产以及因公牺牲或因病死亡其子女未满十八周

岁或正在上大学、大专。

8、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地震、泥石流、洪涝、火灾等)给职工家庭造成

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不承担责任:

1、对按规定给付特困职工救助条件有欺骗和隐瞒行为;

2、自杀、自残,所有违法犯罪行为或由于会员主观故意行为所致的死亡和

残疾。

第五章   特困职工救助基金的待遇

第十七条   职工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每年补助人民币500元。

第十八条   职工因意外伤害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每年给付补助人民币400元。

职工因意外伤害死亡,无论其有无责任给付一次性补助人民币800元整。

第十九条   职工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每年给付补助人民币600元整。

职工因公死亡,一次性给付补助人民币2000元整。

第二十条  职工因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致残每年给付补助人民币

800元整。

职工因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英勇献身,一次性给付补助人民币5000

元整。

第二十一条   职工因病致残每年给付补助人民币500元整。

职工因病死亡,一次性给付补助人民币1000元整。

第二十二条   职工因癌症等重特大病住院治疗,一次性给付补助人民币

3000元整。

第二十三条   职工因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以及因公牺牲或因疾病死亡,其子女未年满十八周岁给予其子女每人每年补助人民币500,一直到其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末止。

职工因公、因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死亡,其子女正在上大学、大专,每年每人补助人民币500元整,至大学、大专毕业为止。

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职工家庭经济损失,一次性给付补助人民币500元整。

第六章   特困职工救助基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二十五条   集团特困职工救助基金理事会每年召开二次会议专题研究有关特困职工补助事宜。上半年在6月底,下半年在12月底。

第二十六条  职工发生特困职工救助基金责任的情况之一时,受益人或职工本人应向所在单位基金理事会提出申请给付特困职工救助基金,同时提供下列证明:

1、职工所在单位证明;

2、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致残诊断书和医疗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书;

3、所在单位和医院以及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4、所在单位和医院出具的住院证明和住院费帐单。

5、死亡职工遗孤未满十八周岁持当地公安机关证明及户口本;因公、困保

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死亡的职工遗孤在读的大学生、大专生必须持学校证明;

6、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必须持所在单位的证明。

7、因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造成职工家庭经济损失的须持当地有关部门及所在单位的证明

第二十七条  职工所在基金理事会、基金理事分会接到申请后,应尽快调查核实,写出书面报告,出具有关证明,逐级上报集团公司特困职工救助基金理事会审批。

第二十八条   职工无论因何种原因死亡,职工所在单位的特困职工救助基金理事会、特困职工救助理事分会应在一个月以内通知职工家属办理特困职工救助申请手续。逾期半年(自死亡之日算起)不提出特困职工救助基金申请,按自动弃权处理。

各级基金分会要做好职工的申请调查工作,调查工作要认真仔细、积极主动、准确及时,不得瞒报、漏报,弄虚作假。

集团基金理事会接到各基金分会的报告,要及时派员进行调查核实。如发现有瞒报、漏报,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集团基金理事会将在全集团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集团公司在职职工在集团公司内调动,其所享受的特困职工救助基金的待遇不变。

第三十条    享受特困职工救助基金待遇的职工,仍按有关规定享受企业医疗、失业救济、劳动保险及有关的福利待遇。

第三十一条   集团工会、组织人事、劳资、财会、安全保卫部门以及各分、子公司的工会、人事、财会、安全保卫部门要确实加强对劳动保险鉴定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格执行鉴定标准,建立健全审批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原则上三年修改一次,由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贵盐集团发生改制、破产、变更,基金的处理,由贵盐集团职

工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正式实行。

 

                             00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资料录入:信息中心    责任编辑:信息中心 
  • 上一篇资料: 贵州盐业集团机关考勤试行办法

  • 下一篇资料: 贵州省物价局关于新规格食品加工用碘盐试销价格的通知
  • 发表评论】【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最新热点       最新推荐       相关资料
    没有相关资料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