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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盐政队伍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素质,树立贵阳盐务分局良好的对外形象,特制定本守则,希望本局所属盐政执法人员切实遵守,认真履行职责: 1、不准接受管理对象以各种名义送的礼金、有价证券和物品。 2、不准借婚丧或其它喜庆之机收取管理对象的财物。 3、不准赊欠管理对象的货款或购物时少付、不付款。 4、不准索取或借用管理对象的钱物、交通工具、通讯工具以及其他物品。 5、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取好处费或回扣。 6、不准用公款或让管理对象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7、不准贪污、截留、挪用、私分罚没款和物品。 8、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参加用公款或由管理对象支付费用的营业性歌厅、夜总会等休闲、娱乐活动。 9、不准在管理对象所办的企业中参股。 10、不准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或超越职权乱扣物资、乱罚款、随意吊销经营许可证。 11、不准超越《贵阳市食盐零售网点设置方案》(指贵阳分局执法人员)的规定办理零售许可证。 12、不准为涉盐违法单位和个人出谋划策、通风报信、开脱责任、隐满实情、出具伪证。 13、不准向无关人员透露未结案件的案情和处理意见。 14、不准私自处理、留置罚没财物和抽检样品。 15、不准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和违反处罚程序。 16、不准将执法证件和盐政工作服借给他人。 17、不准参与贩卖私盐,严禁执法犯法
二00三年六月三日 |